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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能很少有人知道,这是一种合法的邮资使用方式。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、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邮资凭证包括邮票、邮资符志、邮资信封、邮资明信片、邮资邮简、邮资信卡等。

”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从邮资信封、邮资明信片、邮资邮简、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,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。”但是,邮政人千思万虑还是没有广大用邮人聪明:《邮政法》只规定了“从邮资信封、邮资明信片、邮资邮简、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,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”,并没有规定“不得将邮资信封、邮资明信片、邮资邮简、邮资信卡整个贴在邮件外面作为邮资使用”。

因此,当用邮人将邮资信封、邮资明信片、邮资邮简、邮资信卡整个贴在邮件外面作为邮资使用时,邮局必须承认其邮资的合法性、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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